刚刚,证监会最新发布!事关券业“大考”
来源:券商中国 作者:程丹 2025-06-20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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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五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制度再一次迎来修订。

6月20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突出促进功能发挥、提升专业能力,优化业务发展加分指标,引导经营机构聚焦高质量发展,支持中小机构特色化、差异化发展,突出“打大打恶”导向,强化综合惩戒,切实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

将规则标题由《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调整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与以分类评价为主要内容的制度框架相适应。业内人士指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制度是证券公司监管的基础性制度,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在风险控制指标标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对不同类别的公司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发挥其“奖优罚劣”和监管“指挥棒”的重要作用。

更加突出券业功能发挥,注重专业能力

此次《规定》修改,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将“引导证券公司更好发挥功能作用,提升专业能力”写入总则,并将现有评价框架调整为“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业务发展和功能发挥状况”,突出督促证券公司端正经营理念、发挥功能作用、提高专业能力的鲜明导向,引导证券公司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的力度。

同时,为更好地评价证券公司“功能发挥情况”,《规定》新增由证券业协会组织“功能发挥情况”专项评价,并将结果运用到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据了解,证券业协会已制定“功能发挥”专项评价的考核标准并组织行业开展试评价,现阶段将聚焦证券公司开展金融“五篇大文章”工作成效进行评价,督促证券公司加强组织管理和资源投入,因地制宜落实好“五篇大文章”的战略布局。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后续专项评价内容也将根据行业发展实际和引导证券公司功能发挥、专业能力提升的需要,逐步总结经验、适时调整、不断完善。

实际上,在日常实践中,近年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工作突出引导行业树立正确经营理念,通过设置专项监管工作、自律组织专项评价方式,督促行业处理好功能性和盈利性的关系。例如,近年来的分类评价工作中,为引导证券公司发挥好直接融资“服务商”和资本市场“看门人”功能,通过将投行执业质量评价结果与分类评价加分挂钩,以及增设并购重组专业能力、新股发行定价能力等专项监管工作加分等方式,引导证券公司切实提升投行执业质量,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市场人士认为,证券公司是我国资本市场乃至金融体系的重要中介力量,此次修订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监管层对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引导,强化证券公司在促进投融资良性循环,服务实体经济、国家战略、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发挥重要功能作用。

“证券公司要自觉平衡好功能性与盈利性的关系,发挥资本市场专业优势,着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服务好实体经济发展。”一家证券公司的人士表示,要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着重强化对科技创新、绿色产业、民营企业等重大战略、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资源配套与金融支持,特别是加强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推动“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为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注入更多金融“活水”。

优化加分指标,支持中小机构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规定》适当优化整合规模性指标,突出鼓励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的导向。

具体来看,此次《规定》修改取消了营业总收入的加分指标,同时提升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加分力度,最高加分由1分提高至2分,引导证券公司坚持集约型的发展方向、提升经营效率。

业内人士指出,现行《规定》对证券公司大部分主要业务均设有收入加分指标,同时设置了对营业总收入的加分指标,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加分,不利于突出高质量发展的导向,此次修订突出功能发挥,优化业务发展加分指标,引导经营机构聚焦提升经营质效、发挥功能作用,更好实现高质量发展。

《规定》适当提升了部分加分指标的覆盖面,将净资产收益率和经纪、投行、资管等主要业务收入加分由前20名提升到前30名,按名次加0.25分到2分不等,引导中小机构立足自身禀赋探索差异化发展道路,在相关细分业务领域的加分项中能够“跳一跳、够得着”,突出鼓励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的导向。

健康发展的证券行业,不仅需要一定数量的优质头部机构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态势,也需要有活力的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结合区域、人才等资源禀赋和专业能力做精做细、优化供给、创造价值,更好地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需求。

实际上,做“小而精”的服务商,深挖区域经济“富矿”,已经成为不少中小券商“突围”的方式,部分区域性中小券商将“乡村振兴”“普惠金融”考核指标转化为本地化抓手。此次《规定》修订,明确支持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的导向,也有利于中小机构结合自身资源禀赋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发展路径,进一步做精做细。

同时,落实《关于推进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规定》增设证券公司自营投资权益类资产、基金投顾发展、权益类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权益类资管产品管理规模等专项指标,鼓励证券公司在引入中长期资金、服务居民财富管理等领域加力发展、特色化发展,优化自营投资结构,提升投资者服务能力。

强化综合惩戒,切实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

为强化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综合惩戒,更好落实“打大打恶”的要求,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在三方面做了完善。

一是突出“打大打恶”,完善下调评价结果的手段,坚持整体实质研判,针对重大恶性案件从严下调相关证券公司评价结果。现行《规定》第18条列举了下调公司评价结果手段的适用情形,包括重大风险事件或者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严重失效等,此次修改将下调评级范围进一步扩展至“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为在实践中对重大恶性案件下调公司评价结果预留空间,进一步提高了相关手段的可用性。

二是引导充分有效运用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管理措施等多种监管手段,从严打击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本次修订充分考虑了纪律处分、行政处罚与暂停评级业务等重大行政监管措施的严重程度和对行政当事人的影响,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适当提高了“资格罚”纪律处分扣分分值,在全面注册制背景下进一步强化“资格罚”自律管理手段的制度震慑,同时适当优化了行政处罚扣分分值,使其分值梯度与其他扣分项和加分项保持总体均衡。

通过以上修改,有利于充分有效运用自律管理措施、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和下调评级等多种监管手段,从严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也有利于促进分类评价结果更好反映公司合规风控和功能发挥的整体情况。

三是鼓励证券公司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或开展先行赔付,更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公司因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且事实情节清晰的,按照《规定》应当至少扣1.5分。此次修订明确证券公司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或开展先行赔付的,按照相应评价标准至多扣1分。这一规定的适用,以证券公司主动申请、有效减轻或消除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害为前提条件,有利于引导证券公司自愿及时先行赔付受害投资者,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缩短维权周期,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近年来,证监会坚持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全面落实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要求,加大对违规证券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追责问责力度。在市场人士看来,证券行业“严监管”对于行业和资本市场发展都具有深远意义。一方面,严厉打击违规行为能够有效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性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市场信心。另一方面,强化监管也有望促使券商加强内部管理和合规建设,提升执业质量,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运行,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此外,《规定》在总结既往分类评价经验的基础上,还明确了证券公司完成重大风险化解处置等特殊问题的处理规则;落实穿透式监管,补充对证券公司股东行为监管的扣分标准;结合监管实际,对债券交易风险管控、资管业务风险管控等项目的扣分标准进行优化调整等。

评价制度多次修订,更契合行业发展现状

分类监管制度是证券行业一项基础性监管制度,证券公司分类评级结果,被视为引导行业发展的重要风向标。自2009年5月证监会出台《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后,2010年5月、2017年7月、2020年5月该规定经历了多次修订。现行《规定》为2020年修订发布,评价体系总体较为稳定成熟,在引导证券公司强化合规风控、服务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距离前次修订已近5年,对标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新‘国九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等关于健全服务实体经济激励约束机制、推动行业回归本源做优做强、鼓励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健全金融‘五篇大文章’考核评价制度等要求和部署,有必要修改完善。”业内人士指出,此次《规定》修订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扶优限劣,注重整体平衡、立足适度优化,更好发挥分类评价制度的监管“指挥棒”作用。

对于券商而言,“分类评价结果”意义重大,证监会设计的分类评级规则和评分体系一向和券商发展存在着强关联关系,此次规则修订将对今后券商的发展格局形成不小的影响。

责任编辑: 戎艾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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