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关注到,有部分主体‘借维权之名,行恶意竞争之实’。”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近日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透露,他今年提出“加强规制专利恶意诉讼”的建议,希望通过凝聚合力、协同共治,推动形成“识别—惩戒—预防—协同”的全链条治理体系。
贾宇今年还提出关于“完善预付式养老服务立法”的建议,针对养老服务“预付费”乱象筑牢立法防线,让“预付费”模式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
对恶意诉讼强化联合惩戒力度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披露的杭州露韦美日化有限公司起诉宇树科技专利侵权一案引发广泛关注。在该案中,露韦美公司受让取得“电子狗”发明专利仅5天后,就对正处于IPO进程中的宇树科技提起专利诉讼。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不仅驳回了原告的诉请,更在判决书中直接点名批评原告的行为“既精心算计、又反复无常”。
贾宇说,专利制度的核心要义是激励创新、释放创造动能,但在司法实践中,有部分主体“借维权之名,行恶意竞争之实”,主要表现为拆分证据反复提起侵权诉讼,明知权利瑕疵仍提起侵权诉讼,不当申请保全干扰生产经营,在商业关键节点展开“专利狙击”等行为,将专利异化为打压对手、扰乱市场的工具,不仅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更严重阻碍了关键核心领域的创新创造。
在深入开展了司法调研后,贾宇将规制专利恶意诉讼乱象作为今年的代表建议之一,希望推动形成“识别—惩戒—预防—协同”的全链条治理体系。
具体来看,他建议构建跨部门联动执法机制,推动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与司法机关建立常态化的案件信息互通机制,强化对恶意举报、恶意诉讼的源头识别与联合惩戒力度。探索构建信用评价体系,建立覆盖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及相关从业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存在恶意诉讼行为的相关主体纳入“警示名单”进行全流程重点监管,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格局。建立专利权数据查询库,整合行政管理与司法领域的专利审查、无效宣告、侵权判决等数据资源,打破数据壁垒,实时信息共享,让专利审查人员与司法裁判者能够全面掌握专利权利最新状态及其历史变化。制定和完善行业自治规范,引导重点行业协会制定商业关键节点的专利风险应对指引,针对可能遭遇专利诉讼的情况及时介入,组织专家评估并提供法律支持,避免恶意诉讼对产业发展造成冲击。
对关键核心技术加强保护
贾宇说,上海法院近年来以司法裁判为导向,妥善审理了一批涉及专利恶意诉讼的纠纷,既重拳出击治“已发”,也源头防范控“未发”。在他看来,规制专利恶意诉讼,关键在于把握“惩恶”与“护权”的平衡,既不纵容恶意诉讼扰乱市场,也不忽视正当维权诉求,从而为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划定法治轨道,以协同共治护航新质生产力蓬勃发展。
据介绍,上海法院以知识产权审判为抓手,加强关键核心技术保护,让真创新“有奔头”。贾宇向记者表示,关键核心技术是科创企业的“命门”,也是司法保护的重中之重。过去一年,上海法院加大对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的创新保护力度,审结涉AI智能体、智能网联汽车、计算机软件等技术领域侵权纠纷5440件。2025年,上海全市法院共判决侵权人承担赔偿金额20.3亿元,在判决支持原告惩罚性赔偿请求的46件案件中,判赔金额共计1.7亿元,同比分别上升84%和50%。
“这一组数据,就是最鲜明的司法态度,即让‘真创新’受到‘严保护’,让肯投入、敢突破的企业,能安下心来搞研发、放开手脚谋发展。”贾宇说。
针对当下数字经济出现的一些侵权乱象,上海法院还加强了平台经济、数字文创等领域的司法保护,审结了一批涉数据产权归属、网络交易、影视动漫等数字经济领域案件。例如,盗播《南来北往》热剧、网售盗版“泡泡玛特”玩具、冒用“原神”游戏角色办展等侵权行为,都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并注重发挥典型案例裁判规则的示范引领作用。
“我们还依法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让大市场‘讲规则’。”贾宇说,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上海高院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现代化 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等多份司法保障意见,有效回应企业司法保护需求。同时,上海法院依法审结了涉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串通投标等一系列不正当竞争案件,判定利用技术干扰搜索引擎排序提供“霸屏”推广服务、组织消费者探店刷虚假好评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破解养老服务“预付费”乱象
贾宇今年还提出关于“完善预付式养老服务立法”的建议。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预付式”养老服务本是养老机构纾解运营压力、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的“双赢”尝试,但在司法实践中发现部分经营者将其异化为“圈钱工具”。例如,经营者预设不公平退费条款、预付资金脱离监管、名为养老实为卖房、虚假宣传集资诈骗等。这些问题相互交织、叠加蔓延,既啃食老年人的“钱袋子”,也牵绊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脚步,成为亟待破解的民生痛点。
结合司法实践,贾宇提出四条建议:
一是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中,对格式条款的公平性作出规定,禁止养老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限制老年人解约退费的权利,增设“养老机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设定不合理的退费机制、排除或者限制老年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加重老年人责任、减轻或者免除养老机构责任”的条款。
二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但未明确具体监管主体及监管方式。建议将新型预付式养老机构如康养社区、老年公寓及其运营资金纳入监管体系,规范收费标准,明确资金监管主管单位。
三是《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仅笼统禁止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未明确禁止以“使用权转让”名义变相从事房产销售。建议增设“不得以养老名义变相从事房地产销售业务”的条款。
四是严惩虚假宣传,禁止以高息回报等诱导性手段骗取老年人资金,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章中增设“养老机构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付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的条款。